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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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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教育和部分医学教育专业认证自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4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内有关单位:

根据《青海大学本科教学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青大校教字﹝2014﹞93号)要求和青海大学2015年工作要点,决定开展专业认证自评,旨在通过院系和专业自立目标、自行整改、建议整改和学校审核等评估手段,推进我校专业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评范围

1、具有认证标准的工程教育专业;

2、临床医学、中医学、护理学、口腔医学和中药学专业;

3、已经停招、尚未有一届毕业生和拟在近三年内停招的专业不参加自评。

二、自评依据

1、《青海大学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指南》(2014年版);

2、《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2015版)》;

3、《青海大学医学教育专业认证指南》(2014年版)。

二、自评时间

2015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三、自评参考资料

1、《“五位一体”高等教育评估制度》;

2、《我国工程教育改革和发展》;

3、《“华盛顿协议”与国际工程教育标准》;

4、《结果导向的工程教育与工程认证》;

5、《汕头大学基于学习成果的课程教学构建与实施》;

6、《汕头大学土木工程专业认证工作情况介绍》;

7、《汕头大学OBE教育模式的设计与执行》;

8、《汕头大学基于OBE的项目设计与实施》。

以上参考资料均为光盘。

四、基本要求

1、各院系及专业积极组织本单位师生认真开展专业认证相关内容的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掌握其精髓,了解专业认证动态和面临的形势,熟悉专业认证流程,积极参与专业认证工作;

2、各院系及专业在认证自评中,边学习边自评,依据认证标准逐项逐条进行对照,认真梳理认证专业中存在的不足,客观、公正地认识、诊断和评判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专业认证工作推进方案;

3、各院系及专业在认证自评的基础上,确定本专业拟认证的时点;

4、各院系及专业根据认证标准和本专业拟认证的时点,明确提出职能处室、教辅部门和相关单位对专业不同发展阶段的服务目标和要求;

5、国庆前后,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6、各院系及专业于10月31日前将专业认证自评报告连同电子版提交校评估办。

附件:1、青海大学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自评表

2、青海大学医学教育专业认证自评表

3、 青海大学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自评报告

4、 青海大学医学教育专业认证自评报告

校评估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