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有关单位:
根据学校2015年评估工作要点和《青海大学本科教学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青大校教字﹝2014﹞93号)要求,决定于2015年12月2日至20日开展本科专业规范评估自评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评依据
青海大学本科专业规范评估指标体系(青大校教字﹝2015﹞88号)
二、自评范围
1、尚未建立专业认证标准的全部专业;
2、具有专业认证标准,但通过自评后在五年内不申报参加认证的专业;
3、已经停招、尚未有一届毕业生和拟在近三年内停招的专业不参加自评。
三、要求
1、各院系及专业积极组织本单位师生认真学习《青海大学本科专业规范评估指标体系》(青大校教字﹝2015﹞88号),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掌握其精髓,积极做好自评工作。
2、各院系及专业在自评中,边学习边自评,依据专业规范评估指标体系逐条对照,认真梳理专业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客观、公正地认识、诊断和评判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
3、尚未建立认证标准的专业,在自评时要将专业发展合格目标定为具有认证标准专业等同水平的目标。
4、自评工作期间,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5、各院系及专业于12月20日前将专业规范评估自评报告连同电子版提交校评估办。
附件:青海大学本科专业规范评估自评报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