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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认证实施办法

(试行)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认证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高等学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推动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国际先进教育理念“以学生为中心”、“成果导向教育”、“持续质量改进”为指导,促进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以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为核心,突出专业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以社会需求适应度、培养目标达成度、办学条件支撑度、质量保障有效度、学生和用户满意度“五度”为主线,聚焦社会需求和学生发展,推动专业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基本原则。坚持主体性原则、评建结合原则、实证性原则、开放性原则。主体性原则注重以专业自评自查自证为基础,关注专业的质量建设主体、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保障主体地位;评建结合原则注重以认证促进专业质量提升和特色发展,关注持续改进质量保障机制和质量文化建设;实证性原则注重以数据和事实为依据开展举证查证,关注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开放性原则注重行业、社会对专业办学的深度参与,关注专业毕业生跟踪反馈和社会评价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二、认证对象和申请条件

3、认证对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的普通本科专业。

 4、申请条件。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可自愿申请参加认证:已有三届毕业生;当年没有被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专业所在学校为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学制不低于四年、以本科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

三、认证程序

认证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专业自评、审阅自评报告、进校现场考查、结论审议与发布、整改与回访等6个阶段。

5、申请与受理。申请参加认证的专业按要求提交申请。申请受理不通过的专业,在达到基本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申请受理通过的专业,方可进入自评阶段。

6、专业自评。参评专业依据认证标准对专业办学情况和教学质量进行自我检查,开展自评自查自证,并按要求填报专业教学基本状态数据信息,撰写自评报告。  

7、审阅自评报告。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参评专业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审阅结论分为“通过”、“补充修改”、“不通过”三种。自评报告一次审核通过或补充修改二次审校通过的专业,方可进入现场考查阶段。

8、专家组织进校现场考查。现场考查专家组以认证标准为依据,深入专业办学场所,通过查阅材料、访谈、考查教学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观摩实践教学等形式,对专业教学质量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判,形成《专家组现场考查报告》。

9、结论审议与发布。认证专家委员会审议专家组进校考查认证结论建议,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结论分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通过认证,有效期4+2年”、“不通过认证”三种。教育部评估中心根据认证专家委员会审议结果正式发布认证结论。

10、整改与回访。通过认证的专业及所在学校应认真研究《专家组现场考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认证结论为“通过,有效期6年”的专业,应在第2年和第5年分别向教育部评估中心提交改进报告,汇报改进情况和专业进展情况。改进报告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有效期;否则,终止原认证有效期。

认证结论为“通过,有效期4+2年”的专业,应在第2年和第4年分别提交改进报告。2次整改报告审核通过后,专业类认证委员会视整改情况给出延期2年或回访的结论。回访工作程序可适当简化。回访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有效期;否则,终止原认证有效期。

通过认证的专业有效期内如果课程体系、师资队伍等办学条件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须及时向教育部评估中心申请对调整和变化部分重新认证。重新认证通过者,可持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有效期。重新认证工作程序可适当简化。

通过认证的专业如果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一年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四、认证纪律与监督

11、认证纪律。参评专业和认证专家、认证机构工作人员要严守认证纪律,确保认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2.认证监督。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开展“阳光认证”。教育部评估中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与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并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做出处理。